标题: | 购买到了过期食品 |
来信时间: | 2023-08-08 13:17:38 |
来信人: | 市民 |
内容: | 1、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本人于2023年8月3日在松慧超市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745号购买了名为卫龙麻辣棒的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4日,保质期为120天,于2023年8月1日已过期。本人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本人进行赔偿,希望工作人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就依法立案罚款。 2、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本人于2023年8月2日在芙蓉兴盛便利超市凤凰路店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凤凰路37号南城故事旁购买了名为卫龙麻辣棒的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保质期为120天,于2023年7月2日已过期。本人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本人进行赔偿,希望工作人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就依法立案罚款。 |
受理时间: | 2023-08-10 13:17:38 |
答复部门: | 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
答复内容: | 经调解,2家便利店已同消费者达成和解,后期将对商家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