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联办事项: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手续办结情况核查;
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
2、联办部门:政数局、法院、公安局、资规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住建局、税务局。
3、办件类型:√承诺件即办件
4、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取得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
二、受理条件:
1、破产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若登录破产管理人授权的经办人账号办理,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若登录破产管理人企业账号则无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2、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办理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清算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受理标准 | 备注 |
1 | 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表单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在线填写电子表单,无需申请人提交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
3 | 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
4 | 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委托办理时需要提交 |
5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委托办理时需要提交 |
四、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找到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主题,按要求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荆州市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法人服务窗口
电话:0716-4124885
五、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投诉电话:12345
七、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 时间 | 所属 类目 | 具体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 2006- 08-27 | 第四条、 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 |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2018- 01-26 | 第四条 |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
3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2022- 03-24 | 第一百条 |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 06-30 | 第七条 |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
八、流程图:
九、样表: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
破产企业名称 | 破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破产企业登记机关 | ||||
受理法院名称 | 受理日期 | |||
管理人(清算组)名称 | 管理人(清算组) 联系方式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邮寄地址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
序号 | 查询内容 | 勾选 | ||
1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 | ||
2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 | ||
3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 | ||
4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 | ||
5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口 | ||
6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 | ||
7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 | ||
8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 | ||
9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手续办结情况核查 | □ |
十、常见问题:
1、企业破产信息核查能够查询哪些信息?
可以查询企业车辆、社保、不动产、房屋交易、企业登记、医保、公积金、纳税情况、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手续办结情况等信息。
2、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是什么?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