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联办事项: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联办部门:民政局、人社局
3、办件类型:√承诺件即办件
4、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3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 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1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 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 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救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免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通过电子表单套打生成申请表单材料,免用户提交 |
2 | 湖北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
3 |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
4 | 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
6 | 个人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
7 |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 有效 | - |
四、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找到社会救助“一件事”主题,按要求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荆州市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电话:0716-4126806
五、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急难型临时救助2个工作日)。
六、投诉电话:12345
七、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 时间 | 所属 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4年2月21日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 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 时间 | 所属 类目 | 具体内容 |
2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 2020年8月25日 | 第二十四条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第24条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3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007年11月5日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2007年8月30日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5 |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0年4月29日 | / | 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八、流程图:
九、样表:
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十、常见问题:
1、如何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在社会救助“一件事”中按提示要求填写和上传相关资料,成功提交后,民政部门将按工作程序开展审核确认工作。申请人可通过个人专属空间(用户空间)查看办件进度情况。申请人亦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2、办理临时救助要符合哪些条件?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由委托乡镇审批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由县级审批的一般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以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4、办理就业困难认定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吗?
困难认定后实现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