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1、联办事项:
税务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银行账户注销;
企业印章注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2、联办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政数局、人民银行荆州分行、荆州海关、税务局。
3、办件类型:承诺件√即办件
4、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税务注销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 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 具清税文书。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 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 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级的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 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 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
2 | 企业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
3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临时备案企业丧失主体资格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4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1.经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注销;2.参保单位不存在 社会保险欠费;3.所有职工均办理单位职工暂停缴费业务;4.不存在单位代发 项目;5.不存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
5 | 银行账户注销 | 企业法人完成注销登记后,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申请。 |
6 | 企业印章注销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 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7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 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受理部门 | 受理标准 | 备注 |
1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税务、市场监管、海关、人社、公安 | 真实有效 | 通过电子表单套打生成申请表单材料,免用户提交 |
2 | 营业执照(已领取纸质版的,缴回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税务、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通过电子证照归集,免用户提交 |
3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4 | 股东会、股东大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5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 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6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7 |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截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8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税务 | 真实有效 |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免用户提交 |
9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市场监管 | 真实有效 | |
备注: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通过对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一套材料拆分还原为单事项办理所需材料分别推送给各部门,部门不需要的材料不会推送。申请表材料统一采用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登记表。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材料清单,将根据涉及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进行动态调整。 |
四、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方式:
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找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主题,按要求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荆州市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法人服务窗口
电话:0716-4124885
五、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投诉电话:12345
七、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年9月7日 |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2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22年3月1日 | 第四十四条 |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3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 2022年1月1日 | 第十条 |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 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 执照的 ;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 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 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0年10月28日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 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5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2003年9月1 日 |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 条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
6 |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2010年11月15日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 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八、流程图:
九、样表: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表
十、常见问题:
1、如何注销企业?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普通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普通注销公告公示期45天,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满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文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2、公司注销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3、关于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备案管理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4、企业办理注销时,电子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企业办理完注销后,电子营业执照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