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荆州市人社局 | 发布时间: 2023-05-09 14:29

荆人社发〔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荆州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具体执行标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依据鄂人社发〔2023〕12号的规定要求和鄂人社发〔2022〕23号的规定执行条件,我市2022年12月底全市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不足18个月,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至基准费率水平。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收统支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再作相应的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条件和目标任务,按照省厅文件和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衔接,确保实施平稳。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同时,加大对省级统筹下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统筹层级稳步提升、降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加强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定期汇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存情况和政策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附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附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要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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